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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摘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乘坐大巴时趁他人熟睡捡起其掉落的手机,构成何罪呢?下面就通过案例为您分析。
趁他人入睡捡其掉落手机
陈某乘坐一辆大巴去某市旅游,陶某正好坐在其对面座位上。深夜时分,陈某躺在自己的座位上睡觉,其一部智能手机从裤兜里滑出掉在车内地板上,陶某遂将手机捡起藏在自己行李包内。第二天,陈某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后向警方报案,警方赶到后向车内的各位旅客询问,陶某推说自己不知情。后经警察当场拨打陈某的手机,才从陶某行李包中将手机查获。经当地价格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300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盗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陈某因熟睡而掉落在地的手机既不是遗忘物也不是遗失物,因为手机不是陈某有意识或是疏忽大意放置在地板上而忘记拿走的。行为人如果只是利用了被害人自己因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昏迷、无意识等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财物的,仍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在本案中,陶某乘陈某熟睡之机,将陈某掉在地板上的手机捡拾并藏匿,其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陶某在陈某报案后仍否认自己的捡拾行为,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且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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