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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摘要: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对于下面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呢?下面就为您详细分析。
【基本案情】
赵某、崔某二人商量从外韩国走私烟草。由赵某负责走私国外香烟货源、租船及海上运输;走私香烟从上述码头上岸后,崔某负责香烟的转运、销售。2013年12月,赵某从广东省xx公司租赁“丁香”轮,先后3次从韩国釜山港装货后,将香烟运至上述选定码头,由崔某负责将入境香烟分别转运到上海、北京、广州等地进行销售。其中2013年12月23日夜,赵某组织的上述第三批香烟在上述码头卸货转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截获十二只集装箱,共查获无合法手续的“希尔顿”、“万宝路”等十种品牌的香烟4500件(每件45条)。
【办案经过】
在接受王某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崔某,经详细了解案情,制定了初步的辩护方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书,帮助公安检察机关准确查明了崔某罪轻的事实。
经过透彻研究案情,全面分析证据材料,与崔某做好充分的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崔某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走私行为系赵某组织,货源为其提供,货船亦系其联系。被告人崔某仅是根据其指示,在国内销售环节中部分参与。从本案走私犯罪犯意的提起、具体分工及走私行为实施等方面综合判断,崔某起相对次要的作用,应认定崔某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本案涉案金额有误,应以第二次鉴定的金额为准。第一次鉴定中,以核定免税店进口相同香烟的到岸价下浮20%为涉案香烟的完税价,核定涉案查获的十种品牌4500件走私外烟共偷逃税额人民币计2500万元。该种计算方**相对偏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应以第二次鉴定以国家烟草专卖局进口同类卷烟国内批发价格进行计算,涉案金额应为1500万元。
三、崔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崔某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案情说明书、悔罪书,悔罪态度良好,应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了崔某从犯、坦白等情节,以第二次鉴定的结果作为定罪依据,并酌定考虑了崔某认罪态度良好的事实,因此尽管数额特别巨大,但最终仅判处崔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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