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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摘要: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下面就为您详细分析一起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初,在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的齐某利用业务时间设立某游戏交流网站。2012年,齐某明知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运营“某某雷霆”**游戏,仍为其提供该**游戏的广告发布业务,并收取广告费用牟利。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间,齐某利用游戏交流网站为“某某雷霆”**游戏发布广告,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后秦某某等人于2013年8月初被人检举抓获,随后公安机关根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线索将齐某予以抓获。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在第二天便到看守所会见了齐某,了解了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基本过程。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家属汇报案情的同时,也在积极地作好辩护准备。经过充分的团队讨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申请书。在取保未获批准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寻找齐某的罪轻情节,继续丰富文书论证,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同意了取保申请,齐某得以暂获自由。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发表了详尽的辩护意见,简略如下:
1、对秦某某之外的侵权网站没有任何同源性对比的鉴定,因此不应对秦某某之外的部分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公诉机关指控齐某非法经营额达20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
2、齐某本身并未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仅帮助秦某某提供了发布广告的服务,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
3、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退回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悔罪明显,可以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齐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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