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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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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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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财产犯罪,在当今社会诈骗罪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对诈骗罪行为认定更为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
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2、找钱诈骗:交易过程中单纯利用对方的错误取得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l)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
(3)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机器不可能被骗。
(4)将他人财物当做自己财物出卖给第三人的,成立盗窃罪。
4、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1)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
(2)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又成立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欺诈,从一重罪论处。
(3)实施欺诈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
(4)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人处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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