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2226680
130-7779-7853

律师介绍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其它犯罪

虚假广告罪的适用

  虚假广告罪的适用法律也是对于广告行业需要了解的法律信息。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其他经营着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法》第21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扰乱表现为,虚假广告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从而排挤经营同类商品、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合法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份额,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合法经营者的利益,造成了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虚假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把同广告内容不符的商品或服务推销或提供给消费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1、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所谓“违反法律规定”,是指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关于广告应当合法、真实和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等相关规定。

  2、行为人的行为是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机场贵宾车道出口处灯箱广告,虚假广告具体表现形式有:(1)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成分、用途、有效期限、产地、来源进行夸大,无中生有地进行宣传;(2)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技术标准、价格等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中生有的虚假宣传;

  (3)对其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声誉进行漫无目标吹嘘夸大,比如获得特别奖,获优质产品、专利产品、某某专家认证、达到国际标准等方式任意夸大其社会信誉;(4)对特殊商品,任意作不切实际的宣传,比如对药品,任意夸大药效、疗效;(5)其他形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