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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2015年修订的刑法也对此罪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有哪些?下面就带您详细了解一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二、处罚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第5条,将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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