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广西刑事辩护律师伍志锐 >专业领域 >其它犯罪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如果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会被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处罚,要看损坏的程度,造成的损失金额大小等多种因素。
(1)客观上要有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损坏的财物必须是非己所有。
(2)行为损坏的对象必须是普通财物。如生产工具、房屋、器材设备、生活用品等,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应当是比较小。如果造成的损失严重,影响巨大,已经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其动机可能是报复、发泄不满情绪、耍威风、欺压他人等等。
认定与处罚
处理此类案件,要与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区别开来,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轻重,损失价值数额大小,以及动机目的之不同。如入室盗窃行为,损坏了他人的门窗或箱柜,不论盗窃的财物多少,损坏的轻重,都应作为刑事犯罪论处。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案件,要与故意损毁文物、古迹、公共设施的案件区别开来,后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损害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特定对象。
由于紧急避险的需要,不得不损坏了某种公私财物的行为,亦不能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件处置。
按照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治安案件,应予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手段特别恶劣,已经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犯罪案件,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即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