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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摘要: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那么怎样就构成生产经营罪呢?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何量刑呢?接下来就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公司财物所有权以及国家、集体、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财物,一般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设备、用具以及牲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并具备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汇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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