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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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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犯罪

哪些人可以做取保候审的证人?

  摘要:取保候审可以交纳保证金也可以通过提供保证人,如果提供保证人,那么哪些人可以做取保候审保证人?作为取保候审保证人,取保候审保证人有哪些义务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做取保候审保证人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有何义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罚款的数额标准为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其隐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如果被保证人即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时,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为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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