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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一、冒充专利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记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假冒外国专利构成犯罪吗
专利严格受地域限制,除非在我国也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外国专利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外国专利。然而,人们虽然可以自由使用外国专利,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假冒外国专利。所谓假冒外国专利,是指行为人的产品或技术根本就不是外国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却采用了种种欺骗手段,企图让他人相信其产品或技术是外国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假冒外国专利的实质是为了借助外国专利的声誉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同样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因而理所当然地为法律所禁止。
假冒外国专利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不是指假冒外国专利产品的行为给外国专利权人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而是指该行为给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至于假冒外国专利技术的行为,依现行《刑法》的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不过,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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