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2226680
130-7779-7853

律师介绍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其它犯罪

走私淫秽物品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摘要: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那么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别不同情节,正确适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1)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至100盘(张)的;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至200盘(张)的;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至200副(册)的;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至1000张的;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2)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是指:走私淫秽物品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5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淫秽物品在“情节较轻”一节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淫秽物品的,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