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2226680
130-7779-7853

律师介绍

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其它犯罪

合同诈骗有哪些行为方式?

  摘要: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具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虚构主体。

  即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虚构的单位,是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根本不存在;冒用他人名义,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或者未经委托或者许可,而使用他人的身份或者单位的名称。实务中常见的有:利用盗窃、伪造或者骗取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与他们签订合同;利用已经撤销的单位的公章、合同书等与他人签订合同;利用失效、作废的合同书、介绍信冒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等。

  2、虚构担保。

  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构的产权证明担保,诱骗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这里的票据实务中一般是指支票、汇票和本票等金融票据,其他产权证明,是指除票据之外的其它能够证明某项权属的有效证明文件。

  3、陷阱式诈骗。

  即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让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实务中,有几种情况应该是区别对待的。一种是行为人在签约合同时虽无履行能力,但在签约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因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第三方违约,致使前一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视为有部分履行能力。第二种是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没有足够的履行能力,在签订合同后,虽没有在规定时间完成合同标的,但是采取措施及时补救,减少对方损失的,也应当认为有部分履行能力。第三种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又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事实上没有履行合同的,应当认为没有履行能力。

  4、卷款逃跑式诈骗。

  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指行为人使用了上述四种合同诈骗方式之外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实务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虚构合同标的;设置合同陷阱条款;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致使述款物无法返还;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拒不返还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