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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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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进行诈骗如何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进行诈骗同时构成两罪吗?下文给你解答。

  一、案情

  利用其为公司董事长姨妹夫的身份,坐在挂着副董事长牌子的办公室里,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进行诈骗。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严某因犯诈骗罪及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严某于2014年7月24日,坐在挂着某建筑公司副董事长牌子的办公室内,并谎称在场的一个姓贺的人系其助手,取得韩某、廖某等人的信任,与韩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土石方施工合同书》,收取了韩某转交的被害人廖某10万元保证金。

  同年8月,被告人严某利用其系某建筑公司董事长梁某姨妹夫的身份,以同意将某建筑公司在耒阳一楼盘的土方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陈某的名义,收取其要求被害人陈某交付给其的50万元保证金,20万元好处费,共计70万元予以挥霍。

  二、找法网小编说法

  被告人严某明知其不是某建筑公司员工,无权代表某建筑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却采取在某建筑公司副董事长办公室里办公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以伪造的某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收取被害人财物予以挥霍;以及利用其系某建筑公司董事长姨妹夫的身份,谎称有权将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予以挥霍。被告人严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及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法院判决

  据此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并责令被告人严某退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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