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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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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医生,监守自盗,盗窃医疗设备,这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找法网小编下面给你分析。
一、案情
1979年出生的汪某某作为一名医生,却监守自盗,2013年盗窃自己工作的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的医疗设备,并将盗窃的医疗设备带至亳州,放在其工作的办公室内。2016年汪某某又潜入某市立德卫生院盗窃一台超声波治疗仪,该超声波治疗仪也在其办公室内被查获。3月2日,某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赃物,由扣押单位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其曾工作的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手术室内,将治疗颈椎病的医疗设备XJ-03射频控温热凝器一台、基础性卡特医用臭氧治疗仪一台、三套钩活刀及四根穿刺针盗走。经江西省万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XJ-03射频控温热凝器、基础性卡特医用臭氧治疗仪等设备价值174446元。2016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汪某某办公室内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并已扣押。
另查明,2016年7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潜入市立德卫生院门诊中医科一房间内。13时42分,被告人汪某某将中医科内一台型号为KM-600超声波治疗仪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超声波治疗仪价值47025元。
2016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市药都医院疼痛科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同时在其办公室内搜查出一台型号为KM-600超声波治疗仪,现已发还立德卫生院。综上,被告人汪某某实施盗窃2起,盗窃数额221471元。
二、小编说法
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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