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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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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根据刑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以借打电话为名拿走手机构成盗窃罪吗?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吗?下文给你解读。
一、案情
两人多次出没长途汽车站候车厅,以打电话为名借用他人手机进而携机消失。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郎某、被告人曾某均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中区菜园坝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将其价值3356元的iPhone6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3000余元。
次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区菜园坝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亢某不备之机,将其iPhone6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2000余元。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区菜园坝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邓某不备之机,将其价值1940元的OPPOR9手机一部盗走。同日12时许,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在上述地点,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聂某不备之机,将其VivoX6S手机一部盗走,销赃获800元。
同年8月13日,被告人郎某伙同被告人曾某再次在区菜园坝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内,以借手机打电话为名,趁被害人孙某不备之机,将其价值4424元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盗走。
同日,被告人郎某、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当场查获被害人孙某所有的iPhone6sPlus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孙某。
二、小编说法
被告人郎某、被告人曾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5部手机中经鉴定的手机价值共计972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三、判决
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某在侦查阶段后期及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中,除被害人孙某之外的四名被害人的损失至今未予弥补,亦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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