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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停车场上停放着许多私家车,然而保安却不能24小时每个地方都监控得到。因此一些人便心生歪念,等停车场某些区域没人看管时,便砸碎车窗,进入车内偷取车主财物。下文给你解读一则有关案例。
一、案情
1月18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砸窗盗窃车内物品的案件。
法院查明,2016年7月至8月28日,被告人曲某在本市区分路口镇、寿春镇等地,采用撬砸车窗玻璃、拉拽车门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涉案价值达1万余元,其中2016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曲某在区分路口镇某超市后面,采用拉拽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车内,就窃取现金5500元。
二、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三、盗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说法
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五、法院判决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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