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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摘要:销售假药量刑要看销售假药的数量,还要看导致的后果。下面为您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构成假药的标准。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2、行为人必须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本条所指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不包括兽用药品。
3、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对“假药”所作的解释:
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假药包括: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应以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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