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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     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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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如何认定银行卡贿赂犯罪的犯罪数额?

  摘要: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要是利用银行卡进行贿赂犯罪的,贿赂犯罪的数额要如何认定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实践中,收受银行卡的受贿犯罪呈上升趋势。由于银行卡与电子支付模式的组合,银行卡内存款数额会不断变化,区别不同情况,科学认定此类案件的受贿数额,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借记卡内数额变动时受贿数额认定。

  一、受贿人收受银行卡后,行贿人通过电子支付模式又陆续汇入款项。受贿人无论是否知晓行贿人的后续行为,只要使用银行卡里的金额,或连续使用银行卡,就应认定受贿数额为实际使用银行卡里的数额。

  二、受贿人收受行贿人特定金额银行卡后,发现银行卡内实际金额大于受贿人的要求,受贿人使用银行卡内特定金额后退还行贿人银行卡(非因自身或者关联案件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此时受贿人使用的特定金额为受贿金额;受贿人使用实际金额后,无论是否将银行卡退还行贿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受贿数额为实际金额。

  三、受贿人收受银行卡后,该银行卡消磁、丢失或者被盗刷。虽然受贿人无法使用银行卡,但仍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准贷记卡、贷记卡内数额变动情况及受贿数额认定。

  一、受贿人收受准贷记卡的情形。准贷记卡是具有一定透支功能的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行贿人)须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不管受贿人是否使用该卡,都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因为备用金相当于借记卡内的款项。

  二、受贿人收受贷记卡后,行贿人通过电子支付模式又转入一定款项。此时如果行贿人告知了受贿人,并且受贿人具有收受的意图,应将该转入的金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假如行贿人没有告知再次转入的数额,但受贿人在使用贷记卡内存入的金额后,又在透支额度内反复使用,并且由行贿人承担透支还款责任的,应认定受贿数额为连续累加的总和。

  三、受贿人收受贷记卡后,行贿人将该贷记卡绑定自己的借记卡,或者给予受贿人副卡,而行贿人持有主卡,此时受贿人可以在行贿人及时还款的情况下,反复使用贷记卡的透支额度。只要受贿人支取或者消费的数额是由行贿人承担还款责任,就应认定受贿数额为连续累加款项的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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