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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摘要: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对发卡银行而言,它是最常见的并且危害极大的风险。而对于持卡人而言,如果恶意透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应该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呢?
一、如何认定恶意透支
1、恶意透支的行为的认定:
(1)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2)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2、恶意透支的数额的认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恶意透支对应刑责的认定:
(1)数额:1万~10万元;定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10万~100万元;定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刑责: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100万元以上;定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认定恶意透支的标准是什么
1、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3、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与善意透支相区别。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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