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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2015年4月9日,董某驾驶面包车至某市某药业分公司仓库,假借买药,盗窃该公司药品乙酰螺旋酶素两件(价值4000余元),被保管员发现后欲驾车带药品逃离,公司保安用手推车卡在汽车下,此时董某仍强行开车冲出大门,由于方向盘失灵撞在该公司对面某家具厂大门柱上。后董某为抗拒群众抓捕,用自带猎刀自残,被警察制止并送往医院抢救。
分歧意见:
董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将两件药品偷出并放在车上,被保管员、保安发现并制止,其行为应定盗窃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盗窃仓库药品被发现后,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认定抢夺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由于董某自带管制刀具,系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应定抢劫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董某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仍强行驾车企图将药品带走,具有暴力的性质,应定抢劫罪。
评析:
本人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是:
1、董某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盗窃行为阶段,当盗窃被发现后,董某强行冲出大门的行为应为第二个阶段。笔者认为仅定盗窃罪是不妥当的,因为第一个阶段后,董某的犯罪行为并未结束。
2、董某盗窃时已被发现,不符合抢夺罪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犯罪特征。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该规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转化:(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2)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董某主观上有两个目的:非法占有药品;抗拒抓捕,企图逃走。(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董某开车冲出大门的行为是否带有暴力的性质,是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董某不顾他人阻拦,强行向外冲出的行为已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种暴力的性质甚至比扭打、推撞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很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因此董某的行为已明显带有暴力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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