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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电话号码:0771-2226680
手机号码:13077797853
邮箱地址:294037389@qq.com
执业证号:14501200820745137
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五象大道西段665号环球金融中心T1栋1402
摘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下文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个关于骗取贷款罪的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份以来,牛某先后两次向戚某借款150万元。2013年3月17日,牛某为偿还戚某的借款,采用编造虚假的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2013年4月17日,某银行向牛某发放200万元贷款后,牛某将贷款全部用于归还戚某的借款。2014年5月19日贷款到期后,某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找牛某催收贷款,但牛某以将贷款转移给他人为由拒不归还贷款,致使某银行15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
【办案过程】
在咨询过程中,辩护律师告知牛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便会立案进行追诉。现牛某骗取贷款金额已达到150万元人民币之巨,的确已涉嫌刑事犯罪,应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面对。牛某听了律师的分析,觉得非常有道理,决定听从律师的建议,回家进行准备。
三天后,牛某带着在辩护律师指导下完成的悔罪书到公安机关自首,律师随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使其免受羁押之苦。后经律师多次开会讨论案情,研究案卷材料,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牛某在公安机关立案追究之前,便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符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牛某骗取贷款的金额仅为150万元,情节轻微,建议量刑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
三、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牛某多次提交《悔罪书》,认罪态度良好。本案为经济犯罪,情节轻微,牛某为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牛某家中上有老父亲需要尽孝,下有嗷嗷待哺的1岁孩子,妻子没有工作。希望法院考虑刑罚的社会效果,对牛某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牛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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