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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锐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民进广西区委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社会法制专委委员,民进南宁市内部监督委员会委员,良庆区政协委员。任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详细>>
律师姓名:伍志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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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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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女子获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在她出狱后11天再次盗窃16次,对于这种不思悔改的行为,应该作出怎样的判决?其行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浙江人吕某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出狱后仍然好逸恶劳贼心不改,窜至奉节11天内连续盗窃16次,共盗窃他人财物及现金总价值5万余元。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11天盗窃16次
吕某现年35岁,汉族,女,大学本科文化,系浙江省余姚市某街道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5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吕某刑满释放后仍好逸恶劳不思悔改,于今年2月窜至奉节县进行盗窃,在2015年2月6日至2月16日期间,先后到奉节县城的手机店、餐厅、服装店、诊所、鞋店、化妆店、火锅店等处盗窃16次,共盗窃他人的现金及银行卡、医保卡、购物卡、钻戒、手链、项链、苹果6手机、钱包、提包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4159元、港币1000元。
犯盗窃罪获刑2年
因涉嫌犯盗窃罪,吕某于2015年2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案发后,吕某已将赃款赃物全部返还给各被害人,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159元、港币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奉节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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